亨廷顿:美国特性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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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萨缪尔·P·亨廷顿(1927年4月18日~2008年12月24日),美国当代政治学家,现实主义政治理论学家。出生于纽约,早年就读于耶鲁大学,分别在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历任哈佛大学政治学讲座教授,国际事务中心主任和政府学系主任。曾先后在美国国务院、国防部、中央情报局担任公职或充当顾问。其政治学方面的主要作品有:《政治力量:美国和苏联》、《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共同防务:国家政治中的战略计划》等。
美国特性的组成部分
变化、连续性和不完全的真理
不完全的真理,即只有一半符合真实情况的说法,比完全的假话更有误导性。后者容易被人看穿,让人信以为真的可能性小一些。而不完全的真理令人感到可信,因为它确实有些根据,容易被当成完全的真理。有两种说法就是这种情形。第一种是说美国是一个移民之国,第二种是说美国特性仅仅界定于一套政治原则,即“美国信念”。对美国的这两种看法往往合起来,说共同的信念把移民而来的各民族的人团结到了一起。用冈纳·米达尔的话说,这就是“这个伟大的种族各异的国家的结构所赖以构成的水泥”。斯坦利·霍夫曼也有类似的说法,说美国的特性是由移民造成的种族多样性这一“物质特点”和美国的自由民主信念这一“意识形态特点”二者结合而成的独特产物。
这些说法是有一些道理,移民和“美国信念”的确是美国国民特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点不是说的不对,但不完全。这两点之中的任何一点或两点加在一起,都没有反映美国的整个真实情况。它们丝毫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个社会能吸引移民,或者为什么这一文化产生了“美国信念”。
美国这个社会是17—18世纪由来北美定居的人创立的,他们几乎全部来自不列颠群岛。他们的价值观、体制和文化为以后两三百年的美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们最初是根据人种和民族属性及文化,特别重要的是根据宗教信仰来界定这个社会。然后,他们在18世纪又不得不从意识形态上界定自己的社会,以证明从英国统治下争取独立是有理的。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美国的特性都包括这四个组成部分。到19世纪后期,民族属性扩大到把德意志人、爱尔兰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也包括在内。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已有大量的南欧人和东欧人及其后裔融入了美国社会,民族属性实际上已不再成为国民特性的界定因素。到民权运动取得成就而且国会通过了1965年移民法以后,人种属性也不再起界定作用。结果,到20世纪70年代,界定国民特性的因素只有文化和“美国信念”。此时,三个世纪以来起核心作用的盎格鲁—新教文化受到了攻击,似乎此后美国特性就等同于意识形态上恪守“美国信念”。
移民来到之前的定居者
在美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美国人都不是对移民持友好态度,也不曾认为自己的国家是“移民之国”。然而,在1924年禁止大规模移民之后,态度开始有变化。这明显表现在1938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批评美国革命女儿会态度的一句名言:“请记住,永远记住,我们大家,尤其是你们和我,都是移民和革命者的后代。”肯尼迪总统在他死后出版的《移民之国》一书中引用了罗斯福总统的这句话。在该书出版之前和之后,学者们和记者们都一向乞灵于这句话。研究美国移民史的著名学者奥斯卡·汉德林说“移民正是美国的历史”。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也附和罗斯福的观点说:“除了印第安人以外,所有的美国人都是移民或移民的后代。”
这些说法是有道理的局部的真理,但不是完全的真理。罗斯福说所有的人都是“革命者”的后代,是部分的错;他说美国革命女儿会的成员(至少按其姓氏家族而言)是“移民”的后代,则是全错了。她们的祖先不是移民,而是定居者,那些人定居北美时,这里不是移民之国,而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来新大陆定居的人们构成的一个(或者说几个)社会。信仰盎格鲁—新教的定居者的社会这一起源,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加深刻地、更加持久地对美国的文化、体制、历史发展及特性起了定形的作用。
定居者和移民有根本区别。定居者是离开一个现有的社会,通常是成群出走,以便建立一个新的群体,建立“山巅之城”,其位置是在一个新的、通常是遥远的疆域。他们充满了一种集体目的感,他们或明或暗地恪守一个协约或章程,它构成他们所建立的群体的基础并界定他们与自己祖国的关系。相比之下,移民并不是建立一个新社会,而是从一个社会转移到一个不同的社会。这种人口流动通常是个人采取的行动,涉及的是个人及其家属,以个人的方式界定他们与原居国和新居国的关系。在17世纪和18世纪,定居者来到北美,因为当时这里是一块空白的写字板。除了可以杀掉或向西驱赶的印第安部落以外,这里还没有社会,他们来这里是为了建立能体现和强化他们从原居国带来的文化及其价值观的社会。在这以后,移民来到这里,是为了加入定居者已建立的社会。与定居者不同,当移民及其子女试图吸收一种与他们原有文化大不相同的文化时,他们感受到了“文化休克”。是定居者先创建了美国,然后移民才来到美国。
美国人通常把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赢得独立和创定宪法的人称做“开国先辈”。然而,还得先有开路的定居者,才能再有“开国先辈”。美国这一社会的历史不是始于1775年、1776年或1787年,而是始于1607年、1620年和1630年的头几批定居者群体。正是在这中间的一个半世纪当中建立了盎格鲁—美利坚新教的社会和文化,而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生的事态则是根植于这样的一个社会和文化,是这一社会和文化的产物。
创建了独立的美国的人们,是很清楚地认识到定居者与移民的区别的。正如约翰·海厄姆所指出的那样,在革命以前,英荷殖民者“认为自己是开创者、定居者或先驱者,是那些殖民社会的形成者,而不是移民。这里的政体、语言、工作和生活模式以及许多的习俗都是他们的,而移民必须适应这一切”。在美国,immigrant(移民)这一名词是在18世纪80年代才出现于英语之中,指当时外来的移民者,以区别于早先的定居者。
美国的核心文化向来是,而且至今仍然主要是17—18世纪创建美国社会的那些定居者的文化。这一文化的主要成分包括基督教信仰,新教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工作道德,英语,英国式的法律、司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传统,以及欧洲的文学、艺术、哲学和音乐传统。在这一文化的基础之上,定居者们于18—19世纪建立了“美国信念”,其原则是自由、平等、个人主义、代议制政府和私有财产制。后来一代又一代的移民则是同化于这一文化之中,又对它有所贡献和修订,但并没有使它有什么根本的改变。这是因为,至少到20世纪后期为止,正是盎格鲁—新教文化及其创建的政治自由和经济机会,才把移民吸引到了美国。
因此,从根源和持续保持的核心来说,美国原本是一个殖民社会(colonial society),这是严格从“殖民地”(colony)一词的原意来理解的,是指远离故土的人们在遥远地方垦殖而建立的一个新的社会。“殖民地”的意思后来变了,变成外国统治者统治一个地区及其本土居民。“殖民地”这两种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开拓殖民地的定居者,对这一殖民社会的文化和体制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和持久的。历史学家约翰·波特指出,这些人是拥有“特许权”的群体,作为“实际上的拥有者”,对该社会尔后的发展“有最大发言权”。文化地理学家威尔伯·泽林斯基将这一现象称做“第一有效定居理论”。在新的疆域,“能有效建立一个有生命力的、能自我延续的社会的第一批人,其特性对该地区此后的社会和文化地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论这头批定居者人数多少都是如此……就持久的影响而言,最初的垦殖者即使只是几百人甚至几十人,其活动对该地文化地理所具有的意义,也可能远远大于几代人之后的成万新移民的贡献。”
最早的定居者带来了自己的文化和体制。这些东西在这新的地区长久存在,而在其本土却在起变化。罗纳德·赛姆谈到古代西班牙地区的罗马殖民者时指出:“一个新国并非所有各方面都全新。在后来的漫长时期,可以看到一个现象,即殖民者保留着在其故国已不复流行的生活习惯或语言。西班牙语和法语均源自拉丁语,但西班牙语可以比法语回溯到更古老的拉丁语。西班牙的罗马人(看来是如此)以他们对古罗马传统的忠诚为荣。另一方面,他们的辉煌成就又证明他们是热心的、有抱负的和有创新精神的。”托克维尔也对魁北克有类似的感触:
一个政府的面目,在它的海外殖民地可以得到最清楚的评估,因为它的特点在那里得到放大,变得更明显。当我希望研究路易十四的功过时,我一定到加拿大,在那里可以像利用显微镜一样看到它的缺陷。我们这些当代法国人在那里处处受接待……就像他们说的那样,把我们当做老法兰西的孩子。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妥。老法兰西是在加拿大,我们的法兰西则是新的。
在美国,戴维·哈克特·费希尔在他的学术巨著中指出,17—18世纪从英国来此定居的人按照他们在英格兰的原籍、社会经济地位、所属教会以及定居时间来看,可分为四大类。但他们都说英语,都是新教徒,都遵从英国法制传统,都珍视英国人的自由权。这一文化和它的四种亚文化在美国得到长久保存。费希尔说:“从文化上来讲,大多数美国人不论其先辈如何,都属于英国人后裔……在现今美国这个有自由意志的社会里,早期英裔定居者的四种民风的遗产依然是最强有力的决定因素。”威斯康星的历史学家罗杰斯·霍林斯沃思表示了同样的看法:“在研究美国的政治变化时,应当记住的最重要事实就是,美国是一个定居者社会的产物。”最初的英格兰定居者的生活方式“发展成一整个社会”,而且“引出了居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语言、工作和居住模式以及许多的习俗,后来的移民都必须适应它们”。
最早来到美利坚这片土地上的定居者也像其他地方的定居者一样,并不能代表他们祖国的全体国民,而只是来自其中的某些部分。他们背井离乡到远方定居,是因为他们在老家受压迫,而在一个新的地方看到有机会。到北美、南美、南非和南太平洋区域定居的欧洲人本来带着他们各自所属的社会阶级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包括封建主义、自由主义和工人阶级社会主义。然而在新的地方,缺乏欧洲阶级意识所需的阶级对抗,那些思想因而蜕变成新社会的民族主义。定居者社会没有原先那些复杂社会的变化动力,因而得以保持原社会的体制和变化。
定居者社会是新开创的社会,从时间和地点来看都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因此,它们的创建者觉得有必要用章程、协议和法规等形式规定它们的体制并制订它们的发展计划。第一部希腊法典不是产生于希腊本土,而是在公元前7世纪产生于希腊人在西西里创建的殖民地。英语世界中最早的系统的法典是制定于弗吉尼亚(1606年),百慕大(1612年并入弗吉尼亚公法第三章),普利茅斯(1636年)和马萨诸塞湾(1648年)。1638年由哈特福德及其周围诸镇的市民通过的《康涅狄格基本规章》则是“现代民主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定居者社会往往是有明文计划的社会,其计划纳入了其创建者的经验、价值观和奋斗目标。
来自英国和另几个北欧国家的定居者在新大陆建立新社会的过程,在两个半世纪之后又得到重演,美国人成批到西部去,开辟新边疆定居点。建定居点不仅对于美国的创建具有中心意义,而且对于直至19世纪末的发展也具有中心意义。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特纳在1892年说:“直到我们今天为止,美国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开垦大西方的历史。”他指出:“直到1880年(含1880年),国家有一条定居的边疆,可是现今未定居的地区分裂成七零八落的定居点,很难说还有一条边疆线。”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或俄国不同,当时美国的边疆缺乏明显有效的政府治理。最先到那里居住的,是个别的狩猎者、探矿者、冒险者和商人,随后来到的才是定居者,他们沿着水路建立村镇,后来又沿着规划的铁路建立村镇。既有定居,又有人口流动,不断有人向西部流动。
美国的人口,除印第安人以外,在1790年共392.9万人,其中69.8万人是奴隶,不被视为美国社会成员。白人当中,60%是英格兰人,加上英国其他地方来的人,不列颠人共占80%,其余白人主要是德意志人和荷兰人。从宗教信仰看,98%是新教徒。除黑人以外,美国从人种、民族属性和宗教来看,当时都是一个高度均质的社会。约翰·杰伊曾说:“感谢上帝,给了我们国家如此团结一致的人民,他们有共同的祖先,讲同样的语言,信仰同一宗教,遵从同样的治理原则,习俗风尚非常相近,通过共同的协商、战斗和努力,肩并肩地打完了漫长的流血的战争,高尚地赢得了自由和独立。”
从1820年到2000年,大约共有6600万移民来到美国,使美国在种族和宗教信仰方面变得庞杂。然而移民带来的人口增长仅仅略高于17—18世纪定居者及其奴隶的人口增长。大批移民开始涌入之前,在18世纪末,美国发生的人口爆炸之猛恐怕是历史上未曾有过的,人口出生率异常之高,此时北部各州占人口极大比例的儿童纷纷进入成年期。1790年,美国的出生率约为55‰,相比之下,当时欧洲国家的出生率仅为35‰。美国妇女平均结婚年龄当时比欧洲妇女早四五岁。美国妇女平均生育率1790年约为每人7.7胎,1800年约为每人7.0胎,远远超出保持人口稳定所需的2.1胎。2直到19世纪40年代,生育率仍在6.0胎以上,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开始时,才降到3.0胎。美国总人口从1790年到1800年增长了35%,1800年到1810年增长了36%,1800年到1820年共增长了82%。在此期间,欧洲陷于拿破仑战争,来美国的移民微乎其微,上述人口增长量中,五分之四是由于自然生育,一位国会议员把这一现象形容为“美国人乘法表”。人口统计学家坎贝尔·吉布森经过仔细分析后,得出结论说,在1990年,美国人口中,49%归因于1790年原有的定居者和黑人,51%归因于1790年以后的移民。1990年美国人口为2.49亿人,假若没有移民,则会是1.22亿人。总之,到20世纪末,美国人口大致上有一半来源于早期定居者和奴隶,另一半来源于那些加入到定居者所创建的社会的移民。
当代美国人除了移民以及定居者、奴隶和移民的后裔以外,还有美国人征服的一些人的后裔。这包括印第安人、波多黎各人、夏威夷人,以及19世纪中期从墨西哥夺来的得克萨斯及西南一些地区内原有的墨西哥人的后裔。印第安人和波多黎各人的特点是他们是在美国之内,但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美国人,因为有过一些安排,如设置保留地、保持部落自治,波多黎各享有共同体地位。波多黎各人是美国公民,但不交纳联邦税,不参加全国选举投票,公务用西班牙语,不用英语。
在美国生活中,大规模移民是时断时续的现象。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移民绝对数字和相对比例都不大,后来上升,到19世纪50年代又下降了。19世纪80年代有过急剧增长,19世纪90年代降低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的十多年,移民数字很高,而1924年移民法颁布后,移民人数急剧减少,以后一直不高。到了1965年移民法颁布后,移民再现高潮。在这些岁月里,移民对美国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某些作用之大超过了他们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然而,从1820年到2000年,外国出生者平均仅略高于全国人口的10%。说美国是“移民之国”,就把一个不完全的真理夸张成一种起误导作用的谬误,而且忽视了美国起源于定居者社会这一基本事实。
不只是信念
人们常说美国人的特点就是笃信“美国信念”所体现的自由、平等、民主、个人主义、人权、法治和私有财产制这样一些政治原则,由这样的信念团结在一起。从克雷夫科尔到托克维尔、布赖斯和米达尔等外国观察家都指出过美国的这一特点。美国学者大多同意这一看法。理查德·霍夫斯塔特说得最简明扼要:“我们国民幸运,没有几种意识形态,而只有一种。”但另一个学者的提法最合适:“《独立宣言》说‘我们相信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谁相信这些真理?美国人相信这些真理。谁是美国人?就是坚持这些真理的人。国民身份和政治原则是不可分的。”“美国信念的政治思想一直是国民身份的基础。”然而,它们只是美国国民特性的几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
到18世纪中期为止,美国人界定国民特性的依据是人种和民族属性以及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当北美的定居者与英国政府因贸易、税收、军事安全及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权限等问题而起冲突、关系恶化时,信念问题开始出现。上述问题引起冲突后,定居者想到大概只有独立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然而多数地方的独立运动都是要推翻异族的统治,这一理由在北美这里不适用,因为这些定居者在人种和民族属性以及文化和语言方面,跟英国人都是一样的。因此,要独立就需要有别的理由,这就是从政治观念上想理由。最初的说法是英国政府自身偏离了英国的自由、法治和按照一致意见施政的原则,说英国政府背弃了这些原则,美洲的人们则要捍卫英国的这些传统价值观。本杰明·富兰克林就说过:“这一抵抗运动是要维护每个英国人都会赞成的英国宪制……维护英格兰人的自由权利。”后来,对英关系问题上的争论激化了,这才提出了新的主张,即启蒙运动所昭示的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这样一些更具普遍意义的主张。这两方面的思想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美国信念”这一成分,它最明显地体现在《独立宣言》中,但也表现在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别的一些文献、著作、讲道和讲演之中。
美国人用这一“信念”的意识形态说明美国的特性,就可以声称自己的国民身份是“公民性”的,声称自己的国家“特殊”,不像别的社会是依种族属性或种族文化来定性。同时美国人又可以声称自己的国家有“普遍性”,因为“信念”的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由此产生了“Americanism”(直译为“美国主义”),它代表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或一套信念,类似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之类的词汇,可是对法国、英国或德国就不能加“主义”(Frenchism,Britishism or Germanism)。它还使得美国具有宗教的特点,许多外国评论家都注意到这一点,例如G. K. 切斯特顿就说美国是“怀有教会灵魂的国度”。从驱逐亲英分子并没收其财产开始,美国人毫不犹豫地打击、排除和歧视那些被他们认为是不忠于美国信念的人。
美国人还一向从信念的角度区分敌友。18世纪70年代,美国革命对英国君主制的挑战第一次把意识形态引入了近代政治。德国历史学家于尔根·海德金指出:“1776年,意识形态,而不是种族、语言或宗教,成了国民身份的试金石。美国人心目中的英国敌人形象,是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意识形态敌人的形象。”在美国独立后的头一百年期间,美国是唯一的始终保持共和政体和民主体制的国家。美国人把暴政、君主制、贵族制以及压制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行为视为敌人。他们谴责当时的英国国王乔治三世企图建立“绝对暴政”。独立后头十年,联邦党人和杰斐逊党人曾辩论谁对美国的自由威胁更大,是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政权,还是英国的君主制。19世纪,美国人曾热情赞同拉丁美洲人和匈牙利人争取摆脱外国君王统治的努力。
美国人觉得别国政治制度像或不像他们自己的制度,这会影响到美国对别国的政策,甚至影响到是战还是和的决策。正如约翰·欧文所说,在19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向比较自由和民主的方向演变,这就使得它与美国的分歧变得比较容易解决。在1895—1896年的委内瑞拉边界争端中,美国一些重要人士就说英美政治传统有共同性,应友好相处。1873年美国与西班牙的关系发生重大危机时,美国一些参议员就说不应对西班牙开战,因为当时西班牙有一个共和国政府。可是到了1898年,西班牙又成了君主制国家,而且在古巴实施苛政,美国就觉得有理由向它宣战了。1891年,在智利发生了袭击美国水手的事件,两国关系紧张到了战争的边缘,但“许多美国精英人士反对跟一个兄弟共和国打仗”,最后智利同意了美国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事件平息了。在20世纪,美国人自居为全球民主自由带头人,投入反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纳粹主义和苏联共产主义的斗争。
因此,“美国信念”从美国独立战争以来一直是美国特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恰如罗杰斯·史密斯所说,那种声称美国特性仅界定于“美国信念”的说法“充其量也只有一半的真理”。美国人曾长期奴役黑人,后来又对黑人实行隔离;曾屠杀印第安人,让印第安人处于社会边缘;曾排挤亚洲人并歧视天主教徒;还对西北欧以外地区来的移民设置障碍。用迈克尔·林德的话来说,早期的美国是一个“民族国家,立足于英美新教的民族主义,既是政治的,同样也是种族的和宗教的”。可见,美国特性有几个组成部分,但从历史上看,疆域不是组成部分之一。
“不依附于一地”
对世界各国人民来说,国家特性往往都是与一定的地点相联系。这地点可以是民族的发祥地(“法兰西岛”,科索沃,巴勒斯坦“圣地”),可以是城市(雅典,罗马,莫斯科),可以是岛屿(不列颠,日本),可以是自称的最早栖息之地(马来人的马来西亚),也可以是自称从远古以来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德意志,西班牙)。他们把这些地方称为“祖国”“故土”和“圣地”。一旦丧失这些土地,就是“亡国”。赫伯特·凯尔曼指出过,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争斗不休,就是因为他们声称的故土是同一片土地。
人们深恋自己出生和成长的地方,并由此而认同国家。人们也可能将某一地方视为国家的心脏。更广泛地说,人们还会认同于他们居住之地的地理特点和环境特点。
认同于疆域的这种种表现,在美国人身上却很弱,或者是看不见的。就个人而言,美国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深恋某一地点,这表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邓莫尔勋爵在18世纪70年代就注意到美国人“不依附于一地,似乎天性好游荡”。历史学家戈登·伍德说:“人们早在1800年就指出,美国人一生要搬迁四五次……任何别的文化都不如我们好动。”在20世纪末,16%~17%的美国人年年搬家。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变换住址的美国人达4300万人次之多。斯蒂芬·贝内特说:“美国人总在搬来搬去。”因此,很少有美国人热恋某一地方。
美国也不把自己与某一个体现民族特性的地点联系在一起。当然,美国也有一些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地方,有的是先辈艰苦创业之处(普利茅斯海岸巨砾,福奇谷地),有的是当年决战的战场(列克辛镇和康科德,纳克镇,葛底斯堡),有的是立国大事所在地(自由钟,独立宫),还有的地方是国家特性的象征(自由女神像)。诸如此类的地方能在美国人心中引起共鸣,但没有一个地点是美国人特性所必不可少的。首都华盛顿是联邦政府所在地,但对这政府满怀热情的老百姓却是罕见的。大部分美国人也不会认为纽约和洛杉矶是美国精神的体现。
美国人也不像外国人那样深情认同于全国的疆域。他们也会歌唱国土辽阔美丽,但只是那抽象的大地。美国人是别处迁来的定居者和移民及其后裔,他们也有爱国心,但不像别国人那样心系“祖国”,不把美国叫做fatherland或motherland。“9·11”事件后,政府大谈什么“homeland security”(直译为“祖国安全”或“本土安全”),可是有些美国人觉得“homeland”这一名词有点非美国的味道。
这种态度反映出一个事实,即美国人对美国的认同,主要在于政治理念和体制,而不在地方。1849年,一位欧洲人亚历山大·麦基在访问美国后指出:“美国人很少或完全没有欧洲人所特有的那种地方依附感。他的情感集中于体制,而不是国土。他谈自己,主要是说自己是共和国公民,而很少说自己是哪个家乡的人……因此,美国人是自视为特定政治信念的门徒。”100年后,有一次民意测验调查人们对自己国家最引以自豪的是什么,对国土自豪的人,在美国仅有5%,相比之下,英国人有10%,德国人有17%,墨西哥人有22%,意大利人有25%。而另一方面,对本国政治体制最引以自豪的美国人有85%,英国人则有46%,墨西哥人有30%,德国人有7%,意大利人有3%。对于美国人来说,意识形态重于疆域。
作为国家特性的一个组成部分,疆域在美国人心目中所占的分量轻,原因有二。一是土地多而且便宜。几乎不花什么代价就能得到土地,定居下来,加以利用,用完了就放弃。作为资源,得到土地比弄到劳力或资金容易得多。因此,它不受珍惜,不被视为神圣难离的东西。第二,在美国历史上,疆域曾不断扩大,没有固定不变的国界。国旗上的星星不断增多。进入21世纪后,又有人主张波多黎各也成为一个州,把星星增加到51个。
因此,250余年期间,边疆不断地变,美国人也习惯于不断迁移。美国人不是认定一个地方为自己的故乡,而是什么地方能提供最佳机会就到哪里去。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研究了波士顿17世纪时的郊区,指出最早的定居者就是由英格兰西迁而来,指出“最老的西部就是这大西洋沿岸”,人们从这里再逐渐继续向西迁移。邓莫尔勋爵认为美国人有一个“弱点”,那就是“他们从不安居于一地,总想再迁到新的地方”。因此,乡土观念不是美国人的特性。
人种和民族属性
与地域观念不同,人种和民族属性是美国人一个敏感话题。正如亚瑟·施莱辛格所说,在美国历史上很长时间内,美国是“一个种族主义的国家”。从历史上看,美国白人将自己明确区别于印第安人、黑人、亚洲人和墨西哥人,把这几种人排斥于美国社会之外。历史上早年的一个事件象征性地体现了美国白人与其他种族的关系。
在最早的定居者于1620年和1630年来到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湾以后,他们曾在几十年当中与印第安人维持了合作关系。17世纪中期是印第安部落与新英格兰定居者之间的“共同繁荣的黄金时代”,双方彼此往来,贸易日增,共同获益。可是到了17世纪60年代,白人定居者对土地的要求越来越多,印第安人担心受到白人统治,因此发生了1675—1676年的“菲利普王战争”。按伤亡人口比例来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血腥的战争:白人定居者的死亡率几乎比内战死亡率高一倍,比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人死亡率高6倍。在新英格兰的90个定居者村镇中,印第安人袭击了52个,掠夺了25个,烧毁了17个。白人定居者被赶到了海边,经济毁了,几十年后才得到恢复。但在印第安人方面,各部落都被打得七零八落,其领导人被杀死,大批的男女老少沦为奴隶,被运送到西印度群岛。吉尔·拉波尔指出,由于这场战争,白人清教徒在他们自己与印第安人之间“在土地上以及在思想上划出了鲜明的新界线”。英克理斯·马瑟认为这场战争是上帝给定居者的惩罚,因为“这土地上的基督教徒对印第安人太仁慈了”,定居者得出的结论是今后对印第安人只能加以驱逐和消灭,多文化社会的可能性消失。而再次出现这种可能性,要等到300年之后。
正如理查德·斯洛特金所说,菲利普王战争“就许多方面而言是此后历次战争的一个原型”。此后200多年,美国人普遍认为印第安人是野蛮落后的未开化种族,跟印第安人的关系就是断断续续老打仗。在颁布《宪法》之后约50年期间,美国军事部门的职责就是对付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采取的做法包括杀戮、威吓、驱赶和腐化。19世纪30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总统说服国会通过了《印第安人迁徙法》,将南方6个州内的主要印第安部落强行迁徙到密西西比河以西,从而引发了1835—1843年的第二次西米诺尔战争。要是在今天,这种迁徙就会叫做“种族清洗”。这些做法让托克维尔感到吃惊,他写道:“这种强迫迁徙造成的苦难之深,是无法想象的。被迁徙者本来就已经人口锐减,精疲力竭,他们所要去的地方本已居住着别的部落,对他们充满敌意。路上忍饥挨饿,到了站还得打仗,苦不堪言。”当时,美国最高法院根据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的意见,认定印第安部落是“国内附属民族”,他们个人效忠于部落,因此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除非他们明确与部落脱离关系而融入美国社会。
在印第安人遭受驱逐和杀戮的同时,到1808年为止,成批黑人被运进来,沦为奴隶,备受压制。美国的开国先辈认为,共和国政体要生存下去,就需要保持种族上和宗教上相对高度的单一性。1790年的第一部国籍法规定只有“自由白人”能成为美国公民。当时,黑人(绝大多数是奴隶)已占全部人口20%,但美国人不把他们当做自己社会的成员。第一任司法部长埃蒙德·兰道尔夫就宣称奴隶不是“我们社会的法定成员”。自由黑人也受到类似对待,普遍被剥夺选举权。托马斯·杰斐逊像其他开国元勋一样,认为白人和黑人“同等自由,就不能生活在同一政体之中”。杰斐逊、麦迪逊、克莱、兰道尔夫、林肯等著名政治家都支持美国殖民协会(American Colonization Society)把自由黑人移居到非洲的主张。这种移居活动导致了1821年利比里亚“移民区”的建立。从美国迁去的自由黑人共达11000—15000人。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是自愿迁居那里,是值得怀疑的。林肯总统1862年接见第一个访问白宫的自由黑人代表团时,曾告诉他们说,他们应该迁居到非洲。
1857年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宣判中,首席法官罗杰·坦尼宣称,根据宪法,不仅黑奴,而且还有所有的黑人,都是“一种从属的和劣等的生物”,没有资格享受公民权和自由权利,因此不属于“美国人民”。直到1868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宣布所有出生于美国或归化于美国的人皆为美国公民,坦尼的上述裁决才被废除。然而黑人仍然备受歧视和隔离,得不到选举权,这种状况又延续了一个世纪。直到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一案终审以及1964年和1965年国会先后通过《民权法》和《选举权法》以后,阻止黑人享受平等权利和参政的重大障碍才开始消失。
在19世纪初,在欧美学术界和一般民众思想中,人种概念均曾起过日益重要的作用。到19世纪中期,“人种之间固有的不平等在美国已被认为是一个科学事实。”美国人还认为人种的优劣是天生的,而不是环境决定的。人们广泛认为按照优劣程度排列的四大人种依次是高加索人种、蒙古人种、印第安人种和非洲人种。高加索人种又进一步细分,盎格鲁—撒克逊的日耳曼部落的后裔被列为最优等。在19世纪要不要扩张领土的争论中,双方都以种族特性作为论据。一方认为盎格鲁—撒克逊种族优越,因此有理由征服和统治墨西哥人、印第安人等。另一方则主张保持盎格鲁—美利坚社会的种族纯洁性,因而反对兼并墨西哥、多米尼加共和国、古巴和菲律宾。
美国在内战后大修铁路,导致了大量华工的移民。据说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华人妓女,于是美国在1875年通过了“第一部限制移民的法律”,禁止妓女和罪犯移居美国。1882年,加利福尼亚等地主张排斥华人的压力剧增,导致了美国颁布排华法,规定停止华人移民10年,以后又无限期延长。1889年,最高法院裁定排华合乎宪法,其理由,据斯蒂芬·菲尔德法官的说法,就在于华人属另一人种,“他们不可能被同化”,与当地居民“格格不入,单独群居,固守其本国风俗习惯”。这一“东方人入侵”若不加限制,将会构成“对我们的文明的威胁”。到了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日本人移民也成为问题,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与日本谈判达成了一项君子协定,日本同意防止日本人移居美国。到1917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几乎所有亚洲人移居美国。对亚洲移民的这些障碍直到1952年才取消。从各方面来看,美国直到20世纪中期为止实际上是一个白人社会。
与宗教或人种属性相比,民族属性是一个比较有限的范畴,然而它在历史上也对界定美国国民身份起过重要作用。直到19世纪后期,移民的绝大部分来自北欧。在原有的英裔定居者中间存在过对德裔美国人的敌对情绪,主要是因为后者在教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合继续使用德语。对爱尔兰裔美国人也有对立情绪,但主要是因为宗教和政治观念,与民族属性无关。
随着南欧和东欧来的移民大量涌入,民族属性问题变得更突出了。这一移民潮始于19世纪80年代,1900年出现高峰,以后又继续增多,直到1914年为止。菲利普·格利森指出,在1860年至1924年之间,“作为国家特性的一个因素,民族属性所占分量之重,是空前绝后的。”如同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一样,此时也是由于移民剧增,在学术界和政界出现了反对外来移民的运动。反对移民的人并没有严格区分人种和民族,他们反对南欧和东欧人的重要理由也是说他们属于劣等种族。创立于1894年的“限制移民同盟”声明,问题在于美国人应是什么人,“是历史上一贯自由、充满活力与进步的英裔、德裔和斯堪的纳维亚裔人,还是历史上一贯受践踏、落后与停滞不前的斯拉夫、拉丁和亚洲各种族。”该组织主张对申请移居美国的人进行文化水平测验,国会1917年不顾威尔逊总统的否决而通过了这种措施。一些作家和社会科学家,如爱德华·罗斯、麦迪逊·格兰特、乔赛亚·斯特朗和洛思罗普·斯托达德等人,还鼓吹“盎格鲁—撒克逊种族优越论”,为限制外来移民的做法推波助澜。
国会于1921年通过了临时性的移民限额,到1924年,又规定了永久性的每年移民不得超过15万人的限度,并根据1920年美国人口中各种族后裔所占的比例,对这一限额按国别作了分配,82%分配给北欧和西欧国家,16%分配给南欧和东欧各国。这使得外来移民的民族属性背景起了明显变化。1907—1914年间,平均每年来自北欧和西欧的移民为176983人,来自南欧和东欧的移民为685531人。实施新的法令后,每年能从北欧和西欧来的人数为125266人,能从南欧和东欧来的人数仅为23235人。这套规定基本上一直实行到1965年为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按种族属性界定美国国民特性的状况。1914年以前来美国的移民的子女大量入伍参战,由于战争的需要,美国被描绘成一个真正多种族的社会。菲利普·格利森指出:“典型的战争故事片都描写意大利裔、犹太裔、爱尔兰裔和波兰裔的人如何与老牌美国人并肩作战,这一主题还不仅限于好莱坞。”各种招贴画和标语牌上都出现了各种族战士的姓名,还有大字幕上写着“他们战死在一起,所以我们能生活在一起”。美国作为多种族社会的特性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次战争的产物。
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把美国人称做“盎格鲁—美利坚人”。百年之后,已不能再这么说了。盎格鲁—美利坚人仍是美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群体,大概还是人数最多的群体,但从种族上说,美国已不再是一个盎格鲁—美利坚社会,跟他们在一起的已有爱尔兰裔、意大利裔、波兰裔、德裔、犹太裔等各族的后裔。地位的变化也反映在名词的变化上,盎格鲁—美利坚人现在被称做WASP【(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白人)的缩写。——译注】,是美国众多种族之一。盎格鲁—美利坚人在美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了,但他们先辈的盎格鲁—新教文化却300年来始终是美国特性的首要界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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